丛林清规二十则

古規失檢,怠惰成風;時弊多端,提持貴密。雖則現成公案,要須大家共知,行解相應,則無愧於先宗,道德兼資,乃有利于來學,是在同心共相遵守。

一、锺板參差者,巡寮跪香行禮,不服者出堂(院)。

二、挑唆是非者,交拳破口者,出堂(院)。

三、除老病公事外,私自逃單者,掛牌不許復住(不復共住)。

四、禪堂內外閑談雜話者罰,靜中響動警衆者重罰,不服者出堂。

五、敲動锺板、木木魚、小板登法器參差不清者罰。

六、不願修行本分交頭接耳者罰。

七、上堂小參等各搭衣持具齊集法堂次第而立,有聞則出,不得參差違者罰。

八、未滿期不許出堂,除公務外,私自告假者罰,不遵者重罰。

九、偷看典章者罰,非時私睡者罰。

十、出入不白執事者罰。止靜不到者罰。

十一、行香坐香不到者罰,失誤散香巡香者重罰。

十二、值日交待不清者罰。破壞什物者罰賠。

十三、不願本參亂逞机鋒者罰。妄作拈頌、評論公案者罰。

十四、堂中出入須次第而行,違者罰。若竄單亂位穿堂直過,無事闖寮者重罰。

十五、私借堂內什物出外者罰。

十六、滋事失儀不聽職事規諫者罰,不服者出堂。

十七、行坐課誦受食出坡不隨衆者罰。

十八、檢點他人是非、擾群亂衆者重罰。

十九、警策昏沉三香板不下位者罰。

二十、故縱昏沉者罰,爭香板者罰,不服者出堂。

二十一、警策後昏沉如故立參,再三警策昏沉如故者跪參。不服者出堂。

二十二、經行縱橫、談笑涕吐或鞋物作聲者罰。不服者出堂。

二十三、出外不着直裰(俗稱海青,亦名偏衫或袍子)且衣不過膝者罰。

二十四、有事他出,歸期失限者罰。

二十五、尊客參堂各依次位不得失儀,違者罰。

二十六、擅入客堂與人雜話者重罰。

二十七、開大靜後言語嘻笑者、在監值寮、外寮閑闖者,重罰。

二十八、私造飲食者罰。抽煙飲酒者重罰。

二十九、闖靜者罰。

三十、巡香循情疏職或以公報私故打者,重罰。

三十一、小恙給假三日、重病出堂調養,不得故留妨衆,違者罰。

三十二、年逢七期,更深點心,只可干點,不得使用鍋火碗筷,違者罰。

以上條約,本份筱關,如或不遵,自失善利,同居大衆,戒之勉之。